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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救济信息简介

 一、贸易救济措施

  【释义】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和由于政府补贴而使产品获得的优势;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安全阀"

  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中国规范贸易救济的法律和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二、反倾销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正常价值即为正常情况下的国内交易价格。

  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由此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一般采用征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签署价格承诺等形式。

三、反补贴

  【释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该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已于1999年底取消)。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除禁止性补贴之外,只要补贴具有专向性并对相关进口成员造成不利影响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被认定是可诉补贴,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或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应国内产业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四、保障措施

  【释义】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应不分进口来源,一律采取限制进口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

五、特殊保障措施

  【释义】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是指可以针对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而不是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单独采取保障措施。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也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它的规则依据是世贸组织成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目前已有韩国、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等7个国家和地区将该特保条款立法转换为国内立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特保条款与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三国加入关税贸易总协定时曾接受过的特保条款,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特保条款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接受的条款。中国的特保条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终止。

  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在于:一、只针对某个国家,具有歧视性;二、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低,易被世贸成员滥用。

六、市场经济地位

  【释义】"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及成本数据进行测算,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由于进口国往往选择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比出口国高得多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从而导致倾销容易成立,倾销幅度被高估。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和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欧盟反倾销法中只规定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但欧委会却自行提出了所谓的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在我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美方将我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视为一揽子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方从自身总体利益出发做了必要让步,确定有效期为15年(2016年终止)。截至目前已有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与我有重要贸易关系的WTO成员中,欧盟、美国、日本、印度、墨西哥、土耳其等6国未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

七、替代国价格

  【释义】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价格,选择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作为其国内价格,这个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就被称为"替代国价格"。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条件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同时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的规定,一世贸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能根据世贸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世贸成员可以使用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如果不能证实,则该世贸成员可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该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

八、外部基准

  【释义】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b)款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计算补贴幅度时,如使用中国数据存在特殊困难,则该成员可使用第三方数据("外部基准")。由于该条款纪律性不强,很容易被世贸组织成员滥用,即不采用中国数据,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相关数据(如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人为抬高补贴幅度。而且,条款对该方法使用期限未作限定。目前,外部基准的使用是我企业被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

九、国内产业代表性

  【释义】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国内各生产商全体,或其合计总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国内产业代表性是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必备条件,它应符合如下两个标准:(1)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之和占到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总产量的50%以上;(2)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之和至少占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否则,调查机关不得以国内产业申请的名义发起调查。

十、"归零"

【释义】"归零"是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一项做法,指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如交易的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则将差额作为零处理,这种做法会导致提高倾销幅度。

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正常价值通常为国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内的售价,出口价格为其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即存在倾销幅度;如正常价值小于出口价格,就出现""的倾销幅度。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要汇总调查期内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得出的最终幅度。而"归零"就是在汇总的过程中,将其中某些交易的""倾销幅度变为零,不允许以其抵消其他交易的""倾销幅度,结果就会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甚至无倾销时也会算出倾销,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对出口国不利。由于"归零"做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而导致反倾销措施滥用,目前已有多起案件诉至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归零"不合法。

十一、分别税率

【释义】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应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幅度被称为分别税率。当应诉企业数量特别多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并使调查机关给每个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不可行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的方法将其调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应诉企业或所涉及的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的各自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也称为分别税率。分别税率通常低于不参加应诉企业得到的税率。

十二、特殊市场状况

【释义】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

十三、可获得信息

【释义】可获得信息,又称最佳可获得信息,是贸易救济调查术语。指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证据或事实做出裁决。在一些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如果发现某利害关系方没有尽其可能予以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机关还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不利信息做出裁定。

十四、复审

【释义】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实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限)。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更复审。行政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还是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税率的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是对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是变更原反倾销措施的复审。

十五、贸易壁垒

【释义】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二是虽未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但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

十六、贸易壁垒调查

【释义】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主管机关针对外国立法、政策或措施等是否构成贸易壁垒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美国、欧盟、中国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