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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立案申请指南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倾销?为什么要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是什么?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三、实施反倾销措施需具备哪些条件?

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第二、国内产业存在损害;

  第三、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如何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在判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要比较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其正常价值。正常价值简单而言,通常是指出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国内的正常的销售价格。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倾销存在。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间的差额称为倾销幅度。为征税的目的,倾销幅度通常以百分比的方式出现,计算公式为: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 价。

  在比较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通常要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如销售条件、物理特征上的差异、数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同时这种比较应当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五、如何确定存在产业损害

  产业损害包括三种类型:

  (一)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二)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

  (三)对我国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确定产业损害时,要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其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主要是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等经济指标。

  当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同时满足法定条件的,就要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即将倾销进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分析。

  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要审查除倾销进口以外的、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变化情况、消费模式的变化、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外生产者与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调查机关如确定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上述因素造成的,可裁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如何确定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一般而言,产量之和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就可视为代表国内产业。

  确定国内产业时,可将与国外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的国内生产企业,或本身就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的国内生产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在特殊情况下,地区性产业也可视为国内产业。

  八、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

  (二)立案后商务部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展开调查。

  (三)如经调查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同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第二部分 提起反倾销申请

  九、反倾销调查申请向谁提出?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立案处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企业可登录http://gpj.mofcom.gov.cn 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反倾销申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也可直接向公平贸易局立案处咨询有关问题。

  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东长安街2 号

  邮编:100731电话:010-65197354 65198760 65198497

  传真:010-65198497

  十、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一)具备申请人资格,即代表国内产业;

  (二)书面提交申请;

  (三)提供有关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等证据材料。 满足申请人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十一、满足申请人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一)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全部或50%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国内产业"直接提请反倾销调查。

  (二)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上,但不足50%的,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符合反倾销法律意义上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下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十二、申请书需包含哪些内容?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申请人情况及其代理人情况;

  2、申请人资格说明;

  3、对申请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物理特征、化学特性、主要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海关税则等等;

  4、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为同类产品的说明;

  5、国内产业情况,包括发展历程、所处地位、国际市场情况、竞争情况及目前状态等;

  6、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及国内进口商信息;

  7、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信息和证明文件,以及估算出的倾销幅度;

  8、倾销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信息,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以及生产的影响,以及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

  9、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明;

  10、救济请求等。

  十三、申请书需提供哪些证据?

  (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申请人要提供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合理调整的基础上做比较,初步估算出倾销幅度。

  (二)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申请人首先要选择损害类型(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国内产业建立);其次要分析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变化和价格变化情况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后要分析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要说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要分析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它因素,包括未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减少、消费模式变化、贸易方式、竞争情况、技术发展、国内出口和生产率等。

  十四、申请书在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求?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申请书要分为保密版和公开版两种。保密版本由商务部掌握,未经申请人同意不能泄露。公开版本是将保密版中的保密信息删除后,向其他利害关系方公开的版本,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依据公开版本的信息提出抗辩意见。

  (三)申请书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重点在于论述,附件部分是为证明申请人的观点而提供的支持文件,如全国产量、海关进口数据、正常价值数据、申请企业财务信息等。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正本1 份、副本6 份;同时公开文本还应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已知国外生产商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 份。

第三部分 立案审查

  十五、如何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通常是采用问卷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书中所含的全部信息,如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等。如申请书提供的证据是准确和充分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就可以对该申请进行立案。

  十六、什么是签收申请书?

  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书前,可向公平贸易局进行咨询。公平贸易局可就申请向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认为申请书已基本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向公平贸易局正式提交申请,公平贸易局应予以签收,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十七、申请书签收后的程序如何进行?

  公平贸易局签收申请后,该申请进入法定60 天立案审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公平贸易局要对外发布立案公告,案件随之进入调查阶段。经审查认为申请书尚未满足立案条件的,公平贸易局可驳回该申请,不予立案。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经修改后重新提起。

第四部分 提起反倾销申请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八、申请一定要通过代理律师进行吗?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申请是否由代理律师进行未做规定。国内产业是否聘请代理律师处理反倾销国内,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践中,由于反倾销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有严格的要求,并且反倾销所涉及的国务非常专业和复杂,委托专业人士代理可保证申请的质量以及后续调查的顺利开展,因此产业往往会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反倾销国内。

  十九、国内产业较为分散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请?

  如果国内产业涉及多家企业,且各企业产量单独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均不到50%,往往会由一家企业牵头(通常为产量最大或影响最大的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启动反倾销申请程序,或者借助中介组织(商、协会)的力量,代表其会员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

  二十、如申请是由中介组织提起的,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实践中,如申请是由中介组织提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外,申请人往往还需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

  (一)行业协(商)会章程;

  (二)会员企业的情况,通常为会员企业的名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会员企业信息及其生产的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

  (四)会员企业对反倾销持支持还是反对意见的证明文件;

  (五)会员企业授权协(商)会进行反倾销的委托书;

  (六)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部分 反倾销复审立案程序

  二十一、什么是反倾销复审?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反倾销复审制度是调查机关对已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商务部可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决策,对原审反倾销措施调整、延长或取消,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反倾销复审包括哪些种类?

  反倾销复审可以分为三类:决定措施废立的复审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全面的期中复审);对税率进行调整的复审(部分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吸收复审);调整措施其他内容的复审(退税复审、产品范围复审、反规避复审、更名)。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复审做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商务部还颁布了三个专门的复审规章,分别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以及《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二十三、如何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

  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期中复审申请应在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30 天内提出。国内产业提出期中复审申请的,所提交的有关倾销和申请人产业代表性的证据和材料应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4 条、第15 条和第17 条的规定。即国内产业应具有产业代表性,申请书应提供申请前12 个月的有关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环节调整及倾销幅度初步计算结果等材料,并附相应的证据。在申请复审的对象方面,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申请可针对原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国家(地区)的全部出口商、生产商,也可明确将复审范围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产商。

  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对新出口商复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则规定,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必须在原始调查期内并未对中国出口倾销产品,且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 个月提出。申请应提供申请前6 个月的有关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等数据,并附相应的证据。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 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一般应在措施到期两个月之前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证据说明取消措施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这种复审核心内容是判断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其特点是要进行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可能性分析。

  二十四、如何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

  反倾销复审调查具有以下特点:

  1、复审调查内容广泛。反倾销复审具有种类多、内容复杂、程序和实体内容多样化的特点。复审实际是对原措施各方面内容的调整。

  2、复审中不涉及因果关系调查。因为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因果关系作为反倾销措施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原始调查中已经得到证明,在复审中不需要再次证明因果关系。除日落复审和全面期中复审外,一般复审程序都不涉及损害调查的内容。

  3、几种复审可能组合进行。为了提高效率和减轻利害关系方的负担,调查机关可以将几种同期的复审结合起来进行审查,例如将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与日落复审结合、将退税与期中复审结合、将产品范围与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结合进行等等。

  4、复审程序大体与原始调查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复审可以是仅针对个别公司、个别问题发起。

  5、调查时限快速。在调查时限方面,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1 条严格规定复审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而新出口商复审必须在9 个月内作出复审裁决。

  二十五、反倾销复审申请向谁提出?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复审处具体负责反倾销复审申请的受理。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复审处的联系电话是:010-65198197 65198420;传真:010-65198172。